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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办事指南(简版)

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 嵩明县人民政府

一、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机动车注册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合法购买的并需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申请内容:机动车变更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3、申请内容:机动车转移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已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地在昆明市)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4、申请内容:机动车抵押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5、申请内容:机动车注销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6.申请内容:机动车补换牌证标志登记证书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补发。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补办登记证书还应当交验车辆。

二、办理依据:

1、机动车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全部条款;《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全部条款;《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全部条款;以及以上法律、法规、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机动车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全部条款;《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全部条款;《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全部条款;以及以上法律、法规、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3、机动车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全部条款;《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全部条款;《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全部条款;以及以上法律、法规、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4、机动车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5、机动车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全部条款;《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部条款;以及以上法律、法规、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6. 机动车补换牌证标志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机动车注册登记

1. 合法购买的国家准予生产的机动车。

2.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 申请注册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可选择由办理机关电脑打印),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机动车变更登记

1.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改变车身颜色的;

更换发动机的;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2.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 申请变更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可选择由办理机关电脑打印),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属于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交回机动车号牌。

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4.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

5. 交验的机动车应当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一致,并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3.机动车转移登记

1.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2.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可选择由办理机关电脑打印),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4.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

5. 交验的机动车应当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一致,并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4.机动车抵押登记

1.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或抵押权消灭的。

2.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 申请抵押登记及解除抵押登记,需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5.机动车注销登记

1.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2.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3.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4.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灭失的;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5.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6. 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7. 属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将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6.机动车补换牌证标志登记证书

(一).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

(二).申请补换机动车牌证标志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补办登记证书还需交验车辆。

(三).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补办牌证标志、登记证书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注明需要协助补办牌证标志、登记证书事项。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补换牌证标志。

().申请补办登记证书不能委托代理。

四、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窗口

地址:嵩明县兴云路延长线与嵩玉线交叉口

办理网址: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五、审批时限:

1.机动车注册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 二个工作日,嫌疑车辆调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嫌疑车辆调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2.机动车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 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及申请机动车转入,三个工作日,其他变更,一个工作日,嫌疑车辆调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及申请机动车转入,三个工作日,其他变更,一个工作日,嫌疑车辆调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3.机动车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嫌疑车辆调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转出辖区的,三个工作日,其他情形,一个工作日,嫌疑车辆调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4.机动车抵押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5.机动车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 受理机动车回收企业申请起一个工作日,机动车监督解体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机动车回收企业申请起一个工作日,机动车监督解体时限不计算在内。

6.申请内容:机动车补换牌证标志登记证书

法定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及依据(补充):

1.收费项目: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补换牌证、登记证书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收费标准: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本;汽车反光号牌100/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副;挂车反光号牌50/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张;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颗;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证(申请人当场交付)。

2.机动车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871-67923300

八、监督电话:

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871-67923300

县审改办:0871-67929876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服务科:0871-67911008

九、相关文书及表单:

下载地址: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ynzwfw.yn.gov.cnxxxxxx

十、申请材料(范例):

机动车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注册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抵押登记

注销登记

补换牌证标志、登记证书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3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原件

纸质

1






4

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1




5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6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原件

纸质

1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原件

纸质

1






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原件


1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原件


1






10

委托书

原件

纸质

1

11

机动车

实车交验







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原件

纸质

1







13

机动车登记证书

原件

纸质

1




14

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

纸质

1





15

机动车档案资料

原件

纸质

1





16

机动车号牌

原件

纸质

1





17

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18

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19

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20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1

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22

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23

《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24

《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件

纸质

1





25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原件

纸质

1






27

机动车

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








28

机动车灭失证明

原件

纸质

1






29

出境证明

原件

纸质

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原件

纸质

1






31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原件

纸质

1






32

《机动车补换牌证标志/登记证书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33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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