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办事指南(简版)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公民、特定对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2.申请内容:增加准驾车型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公民、特定对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3.申请内容:机动车驾驶人审验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申请人范围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条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3.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工作规范》
三、审批条件:
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年龄条件: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E.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F.(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G.(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我市延安医院可以完成单眼视力障碍检查)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 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各科目考试合格。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增加准驾车型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年龄条件: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我市延安医院可以完成单眼视力障碍检查)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4) 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各科目考试合格。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3.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和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营运地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四、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和网上均可受理
受理地点: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窗口
地址:嵩明县兴云路延长线与嵩玉线交叉口
办理网址: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五、审批时限:
1.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
法定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办结业务。
承诺办理时限:申请人考试合格后,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办结业务。
2.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
法定办理时限: 按照预约学习时间参加审验教育学习后,一日内。
承诺办理时限:按照预约学习时间参加审验教育学习后,一日内。
六、审批收费及依据(补充):
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
(一)收费环节:驾驶人考试。
收费项目:汽车(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
收费依据:云发改收费[2006]1010号;云财综[2013]11号
收费标准:60元/人次
(二)收费环节:驾驶人考试。
收费项目:汽车(含轮式自行机械车)使用红外线桩考仪场地驾驶考试费(科目二)。
收费依据:云发改收费[2006]1010号
收费标准:240元/人次
(三)收费环节:驾驶人考试。
收费项目:摩托车场地驾驶考试费(科目二)。
收费依据:云发改收费[2006]1010号
收费标准:80元/人次
(四)收费环节:驾驶人考试。
收费项目:汽车(含轮式自行机械车)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
收费依据:云发改收费[2006]1010号
收费标准:270元/人次
(五)收费环节:驾驶人考试。
收费项目:摩托车道路驾驶考试费(科目三)。
收费依据:云发改收费[2006]1010号
收费标准:140元/人次
(六)收费环节:驾驶证核发。
收费项目: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收费标准:10元/人次
七、咨询电话:
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871-67923300
八、监督电话:
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871-67923300
县审改办:0871-67929876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服务科:0871-67911008
九、相关文书及表单:
下载地址: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ynzwfw.yn.gov.cn或xxxxxx
十、申请材料(范例):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初次申领 | 增加准驾车型 | 驾驶人审验 | |||
1 |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1 | √ | √ |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电子 | 1 | √ | √ | √ | |||
3 | 1.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原件 | 电子 | 1 | √ | √ | √ | |||
4 | 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 原件 | 电子 | 1 | √ | √ | ||||
5 | 考试成绩表 | 原件 | 电子 | 1 | √ | √ | ||||
6 | 原机动车驾驶证 | 原件 | 1 | √ | √ | |||||
7 | 照片 | 近期一寸白底彩照原件 | 1 | √ | √ | √ | ||||
8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 原件 | 1 | √ | ||||||
9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 原件 | 电子 | 1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