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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办事指南(简版)

发布日期:2018-06-20 来源: 嵩明县人民政府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全部条款;《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全部条款;《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全部条款;以及以上法律、法规、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三、许可条件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国家准予生产和进口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前,申请临时上路行驶;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四、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窗口

地址:嵩明县兴云路延长线与嵩玉线交叉口

办理网址: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五、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嫌疑车辆调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嫌疑车辆调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六、审批收费及依据(补充):

收费项目: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收费标准: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本;机动车临时号牌5/张。(申请人当场交付)。

七、咨询电话:

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871-67923300

八、监督电话:

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871-67923300

县审改办:0871-67929876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服务科:0871-67911008

九、相关文书及表单:

下载地址: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ynzwfw.yn.gov.cnxxxxxx

十、申请材料(范例):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办事指南(简版)通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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