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办事指南(简版)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全部条款;《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全部条款;《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全部条款;以及以上法律、法规、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三、许可条件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国家准予生产和进口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前,申请临时上路行驶;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四、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窗口
地址:嵩明县兴云路延长线与嵩玉线交叉口
办理网址: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五、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嫌疑车辆调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嫌疑车辆调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六、审批收费及依据(补充):
收费项目: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收费标准: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申请人当场交付)。
七、咨询电话:
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871-67923300
八、监督电话:
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871-67923300
县审改办:0871-67929876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服务科:0871-67911008
九、相关文书及表单:
下载地址: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ynzwfw.yn.gov.cn或xxxxxx
十、申请材料(范例):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2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 ||||||
3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