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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及经营秩序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7-11 来源: 嵩明县人民政府

关于持续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及经营秩序的告知书

各餐饮服务业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 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餐饮服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是油烟污染治理、市容环境卫生管控及规范经营的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城市市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餐饮油烟达标排放、店内规范化经营日常管控,严格遵守门店经营边界管理规定,对本单位油烟排放、门店经营、环境卫生相关行为负全部责任。

二、 规范设施安装,确保达标排放。全县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依法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烹饪过程中全程规范使用,确保油烟经有效净化后达标排放;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使用不达标设施,以及擅自停用、虚假运行设施等违规排放行为。油烟排放须采用专用油烟管道向高空排放,同时需提供油烟净化设施合格检测报告;设施陈旧、破损的,须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 做好运维管理,健全台账记录。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台账,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检修,及时更换耗材,杜绝设施闲置、损坏、超期使用等问题,确保设施“安装到位、正常运行、排放达标”。台账需清晰记录设施清洗时间、运维单位、设备运行状态、检修结果等信息,留存备查。

四、 规范油污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各餐饮服务单位须安装合格的油水分离设施,对废弃油污实行严格油水分离;废弃油脂须交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处置,并建立完整处置台账。严禁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排入下水道、随地倾倒,或直接用作畜禽饲料。

五、 严守经营边界,严禁占道经营。各餐饮经营主体必须严格在门店核定经营区域、室内场地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各类占道、出店经营行为。

蓝天白云,你我共享;污染防治,人人有责;规范经营,共建文明。请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落实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未按要求落实、存在违规排放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责令停业整治,坚决维护监管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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