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生育保险政策再升级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生育的政策方针,巩固提升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中长期均衡发展。云南省医保局又出新规:《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规〔2026〕1号),新规从2026年7月10日起执行。
一、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拓宽,将灵活就业人员、男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配偶纳入保障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6个月未满 12 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 12 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产假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计发不区分生产方式、胎数、胎次,计发基数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天数为国家法定产假98天,即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98天.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新发布标准执行。
男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配偶,先按女方参保身份结算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如待遇水平与参保女职工有差距的,可予以补齐待遇。由男职工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差额部分。
二、产前检查费用保障水平大幅提升。
职工医疗保险方面,超出产前检查定额补助的部分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予以保障,定额补助限额内执行普通门诊起付线、报销比例政策。
居民医疗保险方面,将产检费提高到10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合并保障,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报销比例统一为50%。
三、完善住院分娩医疗费支付政策,制定职工、居民参保孕产妇生育服务包。
生育服务包内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单病种包干标准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生育服务包内个人不承担费用。单病种包干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顺产4000元、剖宫产6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顺产3500元、剖宫产4500元。
四、规范生育医疗费支付。
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计划生育、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等生育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个人账户(共济账户、医保钱包)可支付。
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终止妊娠医疗费、辅助生殖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等,按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待遇结算。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孕前检查、生化妊娠、异位妊娠、病理性终止妊娠、减胎、保胎、诊断及治疗不孕不育等其他生育相关医疗费,按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待遇结算,医疗类别选择“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不享受生育津贴。
五、优化辅助生育类医疗服务项目待遇。
职工参保人由手工报销调整为即时结算,由数据跑路代替老百姓跑腿。最高支付限额由终身两次,每次限额3000元调整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居民参保人由终身两次,每次限额1500元调整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报销比例均为50%。
六、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
全面落实新生儿凭出生证明参保,即时结算,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90天以上至一年内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其中: 每年10—12月出生的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视同已缴纳,待遇享受期自出生之日至出生次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