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城乡居民参保人可在昆明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一家县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统筹支付比例为
5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统筹报销比例为25%,年度报销限额400元。
普通门诊待遇 | |||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 |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 报销限额 |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 不设 | 50% | 400 |
二级及以上 | 不设 | 25% | |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急诊抢救):基本医疗报销比例三级医院起付线880元,报销比例60%,二级医院起付线550元,报销比例75%,一级医院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
医院级别 | 起付线 |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 报销限额 |
三级医疗机构 | 880元 | 60% | 6万元 |
二级医疗机构 | 550元 | 75% | |
一级医疗机构 | 200元 | 85% | |
昆明市参保人在昆明市外就医需按经办规程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在省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出院前完成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在出院后补办备案手续的,降低10个百分点。
三、大病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 门诊急诊抢救、 门诊谈判药、 日间手术),经居民医保支付后,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2 万元以上的部分即纳入大病保险进行保障,最高支付限额11.58万元。
支付比例: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部分支付60%,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部分支付70%,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 6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 以下部分支付90%。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困难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