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发布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风险提示
近期天气转凉,部分地区群众有“进补”草乌、附子的习惯,但草乌、附子等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更不是保健食品。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5毫克就能致人死亡,炖煮等普通加工方式无法完全破坏其毒性。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嵩明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发布风险提示如下:
一、 不要自行采挖、加工和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尤其是自制泡酒),以防中毒事件发生。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事件发生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农(集)贸市场非法销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和制售膳食、泡酒。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 如确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此类药物,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在医师的诊断和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经过规范炮制的合格药品,并严格遵照医嘱服用。切勿听信偏方、土方,自行使用。家庭自制的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的外用药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贮存,防止误饮误食导致中毒的情况发生。
五、 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当立即前往医院就诊或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
嵩明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