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第16项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云昆办通〔2024〕33号)的要求,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制定了整改方案,已按要求完成了第16项任务整改措施任务(具体内容为:要求于2021年建成的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至督察时仅完成主体工程,2023年以来每日有约4800立方米生活污水经溢流口直排二桥河,尾水直排小四河,曝气风机等部分设施设备未安装,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对格栅、储泥池、污泥储池等设施加盖密封。)的整改落实。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馈的问题
任务16:部分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滞后。
督察报告指出:要求于2021年建成的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至督察时仅完成主体工程,2023年以来每日有约4800立方米生活污水经溢流口直排二桥河,尾水直排小四河,曝气风机等部分设施设备未安装,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对格栅、储泥池、污泥储池等设施加盖密封。
二、整改目标
加快推进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投运;加强日常运维管理,提高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置率,实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
三、整改措施
1.完成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使用,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确保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2.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完善曝气风机等部分设施设备,对格栅、储泥池、污泥储池等设施加盖密封。整改时限:2025年12月31日
四、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措施1:完成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使用,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确保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完成情况: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已于2024年4月1日试运行,增加污水处理能力1万立方米/日。
措施2.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完善曝气风机等部分设施设备,对格栅、储泥池、污泥储池等设施加盖密封。
完成情况: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已对排污许可证进行重新申报,已增加曝气风机等设施设备。
五、现场复核情况
经复核:
措施1:完成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使用,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确保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已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得到有力落实。
措施2.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完善曝气风机等部分设施设备,对格栅、储泥池、污泥储池等设施加盖密封。已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得到有力落实。
六、满意度调查情况
随机发放群众满意度调查表,共发出20份,收回20份。经调查,满意率为100%。
七、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无
八、责任追究情况
无
九、自查自验情况
2025年9月15日,组织了自查自验,经查阅资料和现场核实,整改目标已达到,问题已得到解决,同意通过验收。
十、下步工作计划
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运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