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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关于对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环保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28 来源: 嵩明县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关于对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环保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2024年8月30日以《关于对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环保意见》(便函〔2024〕164 号)(详见附件)同意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外购中化云龙有限公司改性磷石膏(水泥缓凝剂)用于军长路改造项目施工。要求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依规外购和使用改性磷石膏。近日,我局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发现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未严格遵守《关于对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环保意见》文件的要求,超批准范围采购和利用改性磷石膏,且磷石膏来源不明、改性结果不详。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的前述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增加了全县环境隐患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并经研究,现对《关于对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环保意见》(便函〔2024〕164 号)文件进行公告撤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关于对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环保意见》(便函〔2024〕164 号)及其他未经批准的方式在嵩明县境内处置和利用磷石膏。同时,请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如发现嵩明县境内有非法利用、处置磷石膏的行为,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举报(电话:67911933、67910101)。

附件:《关于对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环保意见》(便函〔2024〕164 号) 

特此公告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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