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嵩明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催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 嵩明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维修资金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催缴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规定,凡在嵩明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已入住手续(已接房),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表到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二楼207室)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维修资金应交存至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专户。
未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请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凡逾期未交纳,将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