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嵩明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65号令)“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方式:由房屋受买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单》自行交存至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专户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个人)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代收。
二、 房屋买受人凭银行提供的交存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交房事宜。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三、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房前15 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到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用户注册手续;
(二)参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业务培训;
(三)设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应缴纳标准(设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应缴纳标准需提交的资料:营业执照、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上三个资料均提供复印件(加盖开发建设单位行政公章)一式一份;
(四)交房前测试打印缴款通知单,应提供以户为单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单》并发放至房屋买受人,确保交房日维修资金缴纳工作顺利开展。
在维修资金交存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联系电话:0871-67920362、13312569667。
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