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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文明城市创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8 来源: 嵩明县人民政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明县省级文明城市创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细化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嵩明县省级文明城市创建生态环境整治

工作细化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持续增进群众福祉,加快推动嵩明县创建成为第六届云南省文明城市,依据《嵩明县争创第六届云南省文明城市的工作方案》中的职责要求,以及《嵩明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分解表》《嵩明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实地考察标准(指导手册)》,结合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组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宜居的文明城市。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生态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环境保护和创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各项指标任务的推进落实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等工作,确保创建期间不发生重大环保事件并由此引发影响较大的负面舆情,不出现一票否决的情况。

长:唐  副县长

          苏志斌 副县长

副组长:李俊毅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俊森 县水务局局长

             匡永胜 县林草局局长

             黄日忠 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局长

             李加发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主要负责日常调度,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任务

(一)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做好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87.5%,或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过100的天数达到国务院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目标,或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或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三年改善。

1.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为了避免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在创建文明城市期间,应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它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同时,加强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严防森林和草原火灾的发生。

牵头单位:县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2.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各镇(街道)、园区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推进秸秆禁烧管控工作。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燃烧的秸秆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治。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3.加强扬尘综合管控。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日常运输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对道路施工工地日常运输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裸土覆盖、洒水降尘等扬尘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整治,推进机械化清扫作业。加大县城、集镇道路冲洗保洁力度,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洒水降尘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运管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4.加强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管控。加强现场区域内露天烧烤、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户油烟直排扰民的巡查整治。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治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后排放。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5.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有关要求,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按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6.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制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汽车修理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鼓励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原料替代和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7.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怠速、慢速造成的排气污染。渣土运输车等工程车要严格落实密闭运输,进行车辆冲洗,防止物料遗撒或车身(车轮)带泥造成路面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运管分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8.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力度。做好春节、元宵节、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管控,重点紧盯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燃放三个环节,加强对重点区域的专项巡查,避免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9.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以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为重点,视情组织有效应对污染天气开展联合执法,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确保在线监测及中控系统数据真实有效,企业各项减排措施真正发挥环境效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10.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密切关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部门会商、信息共享,切实做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及预报预判。当预测将出现污染天气时,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县气象局按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11.有效应对污染天气。对重点区域(县城区、职教园区及工业园区等密集建设区)实施差异化管控。一是密切关注空气质量状况,一旦发现空气质量已出现1天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有可能出现1天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采取错峰建设,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协同控制。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已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建筑施工工地除外),未停工的施工工地每日洒水不少于8次。每天10点到17点,对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停止建筑施工室外喷涂、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对汽车维修行业,停止喷涂、晾置、烤漆等经营活动。二是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便函〔20212659号)要求,加大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制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治理力度。对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未达到综合治理相关要求的,应严格限产50%三是充分利用合适的气象条件,适时采取人工降雨。在重点区域、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雾炮车喷雾频次,每天不低于3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洒水频次,最大限度减轻环境空气污染。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二)加强城市河湖管理

分段分级河(库)长体系健全,依法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加强河湖生态综合治理,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无重大河湖四乱问题。

1.健全分段分级河长湖长体系。健全党政领导负责,部门协同参与的河(库)治理、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建立完善河(库)长动态调整和责任递补机制,及时更新河(库)长公示牌,加强河(库)长体系动态管理。完善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机制、河(库)长及联系部门履职提醒机制。设立巡(护)河员等,完善基层河库管护队伍,打通河库管护“最后一公里”。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2.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巩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岸线保护工作,加强水域岸线管理,全面完成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严格水域岸线管控,严控各类建设项目设施审批,清除河道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对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流域面积50平方千米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复核,及时修正完善。做好全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上图,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做好衔接。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县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园区

3.加强河湖生态综合治理。开展河湖水生植被生态修复技术示范,形成成熟的生境改善及植被修复技术体系,采取适度人工干预恢复河湖水生植被,创造鱼类、鸟类等生物栖息生境,为水生态系统恢复进行有益探索创造条件。

牵头单位:县林草局、县水务局按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园区

4.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加大排查力度,深入自纠自查,坚决遏增量、清存量,推进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流延伸,实现河流全覆盖。建立四乱问题台账,及时将发现的四乱问题录入河湖管理督查系统,严格实行销号管理。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三)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综合评估达到优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质达到Ⅱ类、地下水水质达到Ⅲ类,县域内全部消除黑臭水体连续三年减少。

1.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巩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石头水库)整治成效,进一步规范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标牌。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的评估,健全完善水源地信息管理档案。强化巩固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健全饮用水供水安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及时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加强备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监控,保证城镇应急供水系统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园区

2.持续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全面排查,整治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工业和生活排污口。清理整治一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集中清理整治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非点源和流动源污染,强化水源保护区交通穿越活动规范化管理。规范水源保护区农业活动,完善水源区生活垃圾及污水收集、处置设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园区

3.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强化黑臭水体排查整治,进一步健全水质监测、预警应对、信息公开等机制,强化监管和公众参与。切实保障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强化污水收集管网等设施的运营维护,防止出现反弹。2022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形成排查台账资料。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园区

(四)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监管,推动声环境功能县自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嵩阳街道办

(五)树立绿色环保观念

广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开展“文明交通绿色出行”行动,围绕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低碳日等纪念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和实践活动,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1.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运用媒体宣传阐释,用好宣传文化阵地,开展相关主题活动,制作刊播公益广告,大力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教育引导群众养成注意个人卫生、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使用公筷公勺等文明习惯。广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嵩明县人民对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的知晓度。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2.开展“文明交通绿色出行”行动。组织编制嵩明县“文明交通绿色出行”行动方案,开展年度评估,提供嵩明县开展“文明交通绿色出行”行动的工作报告。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县运管分局,县交警大队、各镇(街道)、园区

3.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建设。按照车桩相适、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按照市级下达的专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充电桩和换电站等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园区

4.在公共领域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积极引导城市公交企业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新增和报废更新出租车时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和报废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外,原则上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5.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信局

6.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和实践活动。围绕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低碳日等纪念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和实践活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责任单位:县林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信局,各镇(街道)、园区

(六)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秩序良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规划指标,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上级下达的规划指标,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高于5%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四、工作安排

生态环境集中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20229月至1031日):宣传动员阶段。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宣传文明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创建文明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中来。

第二阶段(2022111日至20221231日):任务落实阶段。各单位要按照细化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责,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具体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质量与环境管理有效提升。

第三阶段(2023年):巩固提升阶段。各单位对照测评体系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检自查,进一步巩固提升各项指标达标水平,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的常态化监管,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把生态文明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协同作战、合力攻坚,确保各项任务高效推进。各牵头单位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目标任务,协调推进工作落实。

(二)精准对标对责。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对照指标要求,梳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并加以解决。要在做好2022年工作的同时,谋划好2023年、2024年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创建周期内目标任务,迎接好创建周期内实地考评,确保对标精准、考核过关。

(三)营造创建氛围。发挥好舆论引导作用,采取新闻发布、专题报道、视频直播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创建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报送进展情况。请各责任单位按期将工作情况从政务系统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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