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有礼”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监督管理使用规范制度(试行)
“嵩明有礼”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监督管理使用规范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嵩明有礼”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嵩明有礼”品牌)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嵩明有礼”品牌使用秩序,维护品牌信誉、形象,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嵩明有礼”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嵩明有礼”品牌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全链条管理。
第三条【释义】本制度中的品牌视觉形象系统包括“嵩明有礼”品牌标识识别(含∶名称、商标和徽记)、各类包装物容纳物、各类宣传品及文创衍生品、各类形象店旗舰店店宣及店招等。
第四条【责任和义务】嵩明县相关职能部门、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协会和被授权使用主体均有规范使用“嵩明有礼”品牌、维护“嵩明有礼”品牌形象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申请使用】申请使用“嵩明有礼”品牌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生产主体提出申请,填写《“嵩明有礼”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由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审批;
(二)传播主体提出申请,填写《“嵩明有礼”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请使用备案表》,附相关法律证明材料、宣传图样和使用位置说明等相关材料由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审批;
(三)销售主体提出申请,填写《“嵩明有礼”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经营备案表》,附法律证明材料、门店布局图和实景图(效果图)和门店简介等相关材料由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审批。
第六条【规范管理】凡涉及使用品牌视觉形象系统进行宣传推广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执行;若遇特殊使用情形时,可向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申请,述明使用情形,由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产品管理】申请使用“嵩明有礼”品牌的生产主体,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提交使用申请后经批准,方可使用;
(二)须按照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规范使用;
(三)“嵩明有礼”品牌须以“母子品牌”形式使用,“嵩明有礼”商标规格不得小于产品自身的商标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形成区域“母品牌”、企业“子品牌”叠加品牌的规范。
(四)只准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上使用“嵩明有礼”品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嵩明有礼”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嵩明有礼”品牌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五)基地生产严格执行“嵩明有礼”团体标准,授权主体如实填报生产记录档案,提供可视化、影像化的管控资料。
(六)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嵩明有礼”品牌。
第八条【广告管理】申请使用“嵩明有礼”品牌的宣传主体,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提交使用申请后经批准,方可使用;
(二)须按照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规范使用;
(三)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嵩明有礼”品牌;
(四)不得在公共关系活动中发布引起公众反感、非议、对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言行;
(五)相关当事单位(个人)因广告宣传等行为导致品牌负面事件须及时上报;
第九条【终端管理】申请使用“嵩明有礼”品牌的销售主体,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提交使用申请后经批准,方可使用;
(二)须按照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规范使用;
(三)申请使用“嵩明有礼”品牌的实体店须按照统一的标准装修、布展,经销的产品应为“嵩明有礼”授权产品及嵩明其他优质农畜产品;
(四)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嵩明有礼”品牌的名义对外发布重要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条【服务管理】申请使用“嵩明有礼”品牌的服务主体,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直接服务人员,须统一人员识别系统,规范人员面貌、话术;
(二)规范售后服务,统一售后电话。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嵩明有礼”品牌生产、传播和服务主体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嵩明有礼”品牌使用资格。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件;
(二)产品品质下降,低于“嵩明有礼”品牌团体标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侵权投诉经查证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查证属实;
(四)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五)包装制作不符合要求;
(六)对“嵩明有礼”品牌造成严重损害行为;
(七)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嵩明有礼”品牌标识;
(八)其他影响“嵩明有礼”品牌权益情形。
第十二条【品牌保护】“嵩明有礼”品牌专用权、品牌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被授权主体如发生任何侵害行为,对“嵩明有礼”品牌造成严重损害的,将其列入“嵩明有礼”品牌使用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责任机制
第十三条【管理部门】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是“嵩明有礼”集体商标的运营者,享有商标使用权,对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运营方职责】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职责∶
(一)负责“嵩明有礼”品牌发展战略制定与执行;
(二)建立“嵩明有礼”品牌体系,建设“嵩明有礼”品牌形象识别系统,指导管理各授权企业按照“嵩明有礼”品牌形象系统进行产品的形象规划与传播;
(三)丰富“嵩明有礼”品牌内涵
(四)主导“嵩明有礼”品牌宣传,包括内刊编辑、制作、出版、网站建设及更新维护、自媒体平台(微博、微信)的建设与维护等;
(五)“嵩明有礼”品牌的公关管理工作
(六)”嵩明有礼”危机公关的处理;
第十五条【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一)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建立举报长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嵩明有礼”品牌运营、监管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
(二)嵩明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发现品牌侵权、品牌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时,均有义务及时向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办公室通报,由办公室对侵权、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品牌侵权、违规行为处理。
(三)各授权企业在品牌授权范围内实施对品牌及相关子品牌的管理与推广工作。在贯彻品牌管理规范的原则下,各授权企业可根据业务特色制定具体品牌管理政策,对其下属部门和相关机构实施品牌管理,并预防、及时处理品牌负面事件;
(四)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品牌使用规范监督、举报;对被举报事项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核实、处理,并将最终处理结果通报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备案;
举报电话∶ 0871-67998077
举报地址∶嵩明县嵩阳街道嵩兰馨苑商业39栋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生效。
嵩明县电子商务协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