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嵩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4-06 来源: 嵩明县人民政府

嵩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嵩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使固定资产可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消除闲置固定资产避免浪费。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止遗失或被窃,确保固定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资产,固定资产的权属归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

第三条  嵩明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总调配。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并设置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专员。

第四条  项目实施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中,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第三方监督管理单位进行固定资产专项检查,对固定资产运营效率低下,长期闲置的资产有权调配和回收。

  第五条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及时维修或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专员在适当位置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载明: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与型号和所属部门信息,统一规范管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台账,清晰记录资产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承办企业项目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  如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填写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单,同时在固定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资产购置

第九条  资产采购必须履行必要的采购手续,对采购产品进行询价、比价,每种产品询价不得少于3家供货企业,以服务及报价择优选取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过程资料必须完备并且要存档。

第十条 资产采购完成后,须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验收,验收程序必须合法合规,验收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采购活动完成后,须履行验收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支付手续。所有项目资产必须分门别类建立完整的管理台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对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与实际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固定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拟将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按权属归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所有。

  第十七条  对项目承办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编码、标识统一管理。电脑、桌椅等室内固定资产应在显著位置处张贴“嵩明县2021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和固定资产标识卡(包含资产名称、资产编号等)。

  第十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二十条  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物品、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承办企业负责选择维修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设备配置方应监督实际使用方确保安全生产,定期进行设备养护,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确保不发生生产事故。因设备问题及操作问题产生的生产事故,由设备配置方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存在损坏的,由设备配置方负责维修,最长维修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固定资产丢失的,由设备配置方负责照价赔偿,限期15个工作日到位。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承办企业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半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作到物账相符。同时承办企业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第二十七条  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时,资产管理专员应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专员、使用人共同签字,经承办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九条  完成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由资产管理专员出具盘点报告,经承办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移交

  第三十条  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专员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综合示范项目资产明细清单,并经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一条  项目期结束后,若固定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人向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议后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向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报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依照《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不得抵押、出租、转卖固定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以及自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固定资产配置方、实际使用方不得对固定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出租、转卖。

  第三十四条  所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应严格围绕项目建设,不得另做他用。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方应明确设备责任人、做好使用记录,固定资产配置方应适时督导检查。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移交由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程监督。项目运营到期后,如项目实施企业继续使用资产运营需向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如项目到期后项目实施企业不再运营,必须无偿向旗工信和科技局移交资产,确保资产安全、避免固定资产流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嵩明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嵩明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嵩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代章)

20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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