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嵩明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关于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商47号)》(云商电商〔2021〕47号)和《云南省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申报选择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规范嵩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商务投促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项目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重点支持推动建立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和推广,促进农村产品上行,推动乡村振兴。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建设、财政补助等方式落实到具体项目,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于单位(企业)自建自用项目方面不予以补贴。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中标后须在嵩明县境内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中标企业为在嵩注册成立单独核算公司的除外);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及时向县商务投促局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申报项目资金支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近一年完税证明、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四)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近三年财务报表(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公章)、商业信誉证明等;
(五)项目实施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所有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纸质版(装订成册)和电子版报县商务投促局。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后,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应在项目申报后15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前,向县商务投促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在项目申报成功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县商务投促局可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按照有关规定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县范围内任何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县商务投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商务投促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配合县商务投促局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乡村振兴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配合县商务投促局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
(二)落实好电商扶贫工作,参与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县商务投促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县商务投促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县商务投促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商务投促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反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县商务投促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县商务投促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县商务投促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意见)。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任务中主要技术指标,或者完成合同任务中经济指标为80分以下的;
(二)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等内容的;
(五)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三日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电子商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商务投促局会同县财政、县乡村振兴局及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县范围内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商务投促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市更改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的,按照更高标准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投促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