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嵩明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笫一条 为统筹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加强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带动全县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昆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昆商务〔202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嵩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下达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嵩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的资金。
笫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范畴;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三)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
(四)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具体如下:
(一)县商务投促局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政策的制定,统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范围和重点,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负责项目绩效监控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及时下达资金,会同县商务投促局开展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笫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利用社会资源升级改造或新建1个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5个镇(街道)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行政村电子商务服务点覆盖率不低于50%。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改造和升级,围绕农村产品上行,统筹推进加工、包装、营销、金融、物流、培训等服务,加强品牌和标准建设,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优化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内容,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代买代卖、小额存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便民服务功能,用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5%。有效利用现有乡镇、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资源,鼓励多站合一、一点多能、服务共享,增强站点市场化运营能力。
(二)建设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在县城建设1个电子商务物流共配中心,搭建农村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3镇2街道为支点建设5个电子商务共配服务站,以78个村(居)委会或若干农家店建设不少于39个共配基层网点,实现村(居)委会不低于50%覆盖率。支持建设和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服务站点,完善硬件设施,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励支持邮政、供销、电商、快递、商贸流通等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促进信息共享、数据互联,推动仓储、分拣、运输、配送、揽件“五统一”,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推动场地、车辆、人员、运营、管理“五整合”,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推动物流统仓共配,降低物流成本。
(三)建设农村电商培训体系。搭建专业电商培训平台,与职教园区院校,共创共建共享“电子商务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电子商务专业技能实习实训基地”“电子商务职业技能鉴定基地”“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四个基地。对各级干部和具备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待业大学生、退伍军人、合作社社员等开展普及型和电子商务操作技能、电商创业培训3000人次以上,通过培训转化不少于5家电商企业,培育农村电商致富带头人不少于10人。
(四)建设特色农产品供应链体系。依托杨桥大花蕙兰、牛栏江雪莲果、杨林酱菜、小街刺绣、嵩阳有机番茄等特色农产品,搭建电商产品数据库,建立农产品产销合作机制,培育嵩明特色网货农产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户收益。建立大花蕙兰、雪莲果、有机大米等主要农产品标准体系,重点围绕农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处理、包装配送等内容,完善农产品分级包装、冷链仓储、物流配送等功能设施,在花卉产业集中的地区打造1个以上“云花卉”网货产品供应和线上直播带货基地,构建农特产品生产、包装、直播带货、配送相协调的网销体系,提高农产品标准化水平。利用好由政府重点支持的“南博会数字化平台”“一部手机云品荟”等本地化电子商务平台,鼓励本地电商企业、龙头企业建设农特产品展馆、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借助知名平台的品牌优势,推广销售农特产品,鼓励电商企业运用微信、手机APP、农产品垂直营销平台、O2O展示展销中心等多种电子商务营销手段,提升产品线上销售量,拓展农产品电商上行渠道。
(五)建设农产品网络营销体系。整合嵩明花卉、“兰茂文化”文创产品、农产品、农副特产、手工艺品为主的主导产业,打造1个具有嵩明特色的县域公共品牌,推动“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农产品的认证,争取认证嵩明大花蕙兰、嵩明菊花为地理标志产品,设计制作品牌LOGO、宣传语、品牌故事、宣传视频等VI体系。设计制作统一的品牌包装、溯源码、宣传单页、宣传形象墙物料等。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工作,培养农村消费习惯,带动农村线上消费能力,提高网络销售的公信力和美誉度。
(六)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与电商融合发展。支持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运用5G、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升级,至少1家商贸流通企业实现线上线下转型升级融合发展。支持有实力的龙头商贸流通企业向农村下沉供应链,为农村中小企业和零售网点等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库存管理、店面设计等服务,弥补农村市场缺位和基础短板,打造适应嵩明县消费需求的农村商贸流通服务体系。支持全县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企业、社区商业网点、连锁超市、便利菜站、社区服务组织合作建立社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联通超市、新零售企业等个性化经营主体,推动生产端与消费端直采共享,形成集中采购、集中配送的电子商务模式。
(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笫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
(二)资金使用企业拥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金使用企业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总额固定不变,各项目中资金投入的额度与方式在《嵩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预算表》(详见《嵩明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项目实施。按照《嵩明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嵩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招投标文件》和《嵩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文件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符合申报实施标准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商务投促局申报,提供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工程进度安排、完成时限、绩效目标、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县商务投促局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县商务投促局审核的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商务投促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商务投促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查验。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状况等,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条 资金审批。县商务投促局根据《嵩明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嵩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合同书》及投标书文件要求,按照程序给予审批。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相关项目审批材料,包括申报文件、项目合同、发生费用明细、发票票据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等。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商务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商务投促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资金的审核及拨付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根据项目中标签订的协议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预拨。由项目承办企业提出书面资金预拨申请,由县商务投促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拨付。
笫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一)县商务投促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定期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对项目建设进行验收。
(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在批准的范围内支出,实行转账核算;依法依规竞争选择承办单位;加强项目和资金档案资料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台账、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内容摘要、项目负责人、财政补助金额、拨款日期等);推行综合示范政务公开,在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及时、全面、集中公开综合示范实施方案、资金项目等信息,公开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笫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向县商务投促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笫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履行报备手续,由县商务投促局、县财政局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批准后实施。
笫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笫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投促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笫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