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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养老保险实现跨制度互转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 嵩明县人民政府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人口流动进一步频繁,城乡务工就业逐步增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互转移成为发展趋势。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工作,嵩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在实现跨地州市、省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转移衔接的基础上,与嵩明县社会保障局密切合作,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互转衔接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权益不受损,养老待遇有增长,扎实办实事,解决群众需求。

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规程,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到待遇领取地向城乡居民养老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申请相互转移后按相关政策计发养老待遇;城乡居民养老转入城镇职工养老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折算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转入城乡居民养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对存在多个养老保险账户的情况归集合并后再申请转移,目前不支持多次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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