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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3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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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办通〔2020〕25号

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嵩明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经研究,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昆明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工作落实。

一、全面梳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一)各镇(街道)、园区、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参见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栏www.yn.gov.cn/ztgg/jczw/index.html),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尽快编制完成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表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事项目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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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各有关部门应于2020810日前,编制完成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报市级相关业务部门审核;910日前,按照市级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目录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形式和内容均符合规定;915日前,将标准目录报县政府公开办(政务信息科)汇总。

(三)各镇(街道)、园区应于2020920日前,编制完成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报县级各相关部门审核;930日前,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县级政府目录标准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审核;1010日前,将标准目录报县政府政务公开办(政务信息科)汇总。

(四)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于1010日前,完成嵩明县人民政府网站专栏设置工作。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10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县、乡两级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嵩明县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集中发布。

(五)各镇(街道)、园区要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推进决议、实施结果两公开规范发展,于2021年底前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

(六)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国务院部门相关标准指引公开发布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二、大力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

县政务服务局负责牵头推进落实政务服务事项五级十二同要素和实施清单本地化要素规范化、标准化的调整和完善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实际,统筹推进实体政务大厅、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多渠道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和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建立县、镇、村三级便民服务公开标准,推行办事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精准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

三、全面强化基层政务公开监督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高位统筹推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各镇(街道)、园区、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经费、人员保障,建立完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融媒体中心等的协调联动机制。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责任,细化明确本系统本领域内各公开事项责任处室、责任人,加强业务指导和跟踪推进。各镇(街道)、园区2020710日(星期五)前将工作方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县政府办——秘书科——政办信息员账号”,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级各有关部门710日前明确1名联络员报“县政府办——秘书科——政办信息员账号”

县政府公开办将对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评估,工作推进情况列入年度政务公开考核,对工作先进的进行表扬和考核加分,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扣分。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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