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2018年第二次提高农村低保、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发布日期:2018-09-27
来源: 嵩明县人民政府
为更好的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和昆明市民政局相关文件精神,从2018年9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县农村低保和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标准。
一、 农村低保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8月份起由原来340元提高为355元,分别为A类为355元,B类为290元,C 类为225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比2017年提高了35元。
二、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标准
分散供养由原660元∕人∕月提高为665元∕人∕月,提高了5元。该标准一年内提高了两次,相比2017年总共提高了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