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常见问题问答

“特殊慢性病”(持蓝色就诊证) 门诊就诊需知

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

  一、 经审核认定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患者就诊时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病历手册》、《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方可享受待遇。各定点医院接诊医师在核对“人”“证”“卡”相符时按相关规定接诊,并按规定详细书写就诊病历。

 

  二、 办理了“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所选定的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份由参保患者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患者不需到医保中心报销。

 

  三、 “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药品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分医院等级,先自付起付标准550元(其起付标准为符合该病种用药范围报销的药品费累计,“特殊慢性病”门诊单独累计,与住院起付线不相关。年满七十周岁的起付标准减半)。超过起标准后,符合该病种用药范围报销的药品费,不分甲、乙类药品,不分在职、退休,不分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每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限药品费)。经审核认定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特殊慢性病”的,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3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的药品费不再报销。

 

  四、 “特殊慢性病”实行用药范围管理。用药严格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执行。每次就诊给药按“特殊慢性病”不超过7天的量,行动不便的最长不超过15天量。患者有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用药以一种主要疾病为主,辅助用药要严格控制,其超出用药范围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 选择的就诊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若患者确因病情需要变更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六、 经审批的“特殊慢性病”除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阿尔茨海默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和运动神经元病免予复审外,其它病种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在门诊治疗的,需提供有效期内治疗的相关资料(检查资料、服药记录、住院资料等)、“特殊疾病”就诊证、两张五分照片,属病情复查的还需提供指定医院复查的检查化验单、总检报告、《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病情复查登记表》于到期当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到医保中心进行复审复查换证,逾期未参加复审复查换证的自行终止享受待遇。

 

  七、 若政策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67920330

 

分享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