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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自谋职业人员参保政策

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

  一、 实施范围

 

  嵩明县行政区域内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事自谋职业的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昆明地区纳入改革改制进程的国有企业中,首次改革改制时在册、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1984年供销系统根据中发〔1998〕1号、国发〔1983〕21号文件进行全面改革时在册的、具有全民所有制和国家干部身份的职工及1984年供销社系统全面改革前参加人民军队,全面改革后转业安置到供销社系统工作的复转军人;

 

  (三)1995年1月1日后,因企业兼并、破产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人员;

 

  (四)按自谋职业方式参保的、历经多次就业失业医疗保险缴费仍未中断的人员; 

 

  (五)2009年4月1日后停保2年以内且补缴停保期间费用的原自谋职业参保人员。

 

  二、 办理材料

 

  (一)《医保卡》、《身份证》、《失业证》(或失业保险手册)、《再就业优惠证》、《云南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居民户口册》(或《暂住证》)和企业改革改制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填写《昆明市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审核批准表》和《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审核认定表》。新参保人员还需填写:参保申请书、《个人信息采集表》;

 

  (三)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前签订《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续缴下一年医疗保险费。

 

  三、 参保方式及缴费

 

  (一)自谋职业人员参保可选择“统帐结合”或“单建统筹”的方式。参保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二)自谋职业人员以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特病统筹费:

 

  1、 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按10.6%的费率和每人每年12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特病统筹费。个人帐户以年龄段分别按3.5%(35岁以下)、4%(满35周岁以上至50岁以下)、4 .5%(满50周岁以上)的比例划入。

 

  2、 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的,按6.6%的费率和每人每年12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特病统筹费。

 

  3、 在职转退休后按0.6%和每人每年12元的标准缴纳重特病统筹费。

 

  四、 医保待遇

 

  (一)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二)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的,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在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前不划个人帐户,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后按政策规定计划个人帐户。

 

  (三)在职转退休后,个人账户以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作为基数,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以上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4.5%的比例按月划入。

 

  五、 享受退休待遇条件

 

  自谋职业人员经县人社局审批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且连续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仅达到退休条件,但连续缴费年限不足的,以退休时执行的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的费率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保险费后(补缴不补划个人帐户),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 变更管理

 

  (一)停保

 

  自谋职业人员与县医保协会签订的代理协议到期,不在规定时限内续签《协议》并预缴保费的,视为放弃参保资格,作停保处理。

 

  (二)续保

 

  2009年4月1日后,停保期在2年以内,可补缴费用后办理续保,但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重新参保

 

  2009年4月1日后,停保期超过2年未补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办理。

 

  (四)在职转退休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需持《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和《退休证》复印件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七、 视同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一)原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在人民军队的服役时间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                   

 

  

 

  政策依据:昆政发〔2002〕6号,昆医保〔2002〕19号、102号,昆劳社通〔2006〕55号、〔2007〕56号、〔2007〕96、〔2009〕120号、〔2009〕75号,昆政发〔2009〕19号,昆人社通〔2011〕2号。

 

  以上政策若有新的规定,按新的政策执行。

 

  咨询电话:679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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