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一、 实施范围
(一)嵩明县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个体户及其雇工和自由职业人员;
(二)与非国有企业解除劳动的人员;
(三)2009年4月1日后,以自谋职业方式参保后停保2年以上的人员;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男须在60周岁以下,女须在55周岁以下。
二、 办理材料
(一)《医保卡》、《身份证》、《失业证》(或失业保险手册)、《再就业优惠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居民户口册》(或《暂住证》)和企业改革改制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填写《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审核认定表》。新参保人员还需填写:选择何种参保方式的申请、《个人信息采集表》。
(三)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前签订《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续缴下一年医疗保险费。
三、 参保方式及缴费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可选择“统帐结合”或“单建统筹”的方式。参保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特病统筹费:
1、 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按10.6%的费率和每人每年12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特病统筹费。个人帐户以年龄段分别按3.5%(35岁以下)、4%(满35周岁以上至50岁以下)、4 .5%(满50周岁以上)的比例划入。
2、 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的,按6.6%的费率和每人每年12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特病统筹费。
3、 首次参保时已满45周岁的(年龄原则上以《身份证》为准),缴费比例按上述标准增加1%;已满55周岁的,缴费比例按上述标准增加2%。
(三)在职转退休后按0.6%和每人每年12元的标准缴纳重特病统筹费。
四、 医保待遇
(一)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二)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的,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在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前不划个人帐户,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后按政策规定计划个人帐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特病医疗保险待遇;满一年后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人员,按灵活就业及时续缴保费的,仍需经过一年的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 含原在用人单位的参保时间);
(四)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在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但因急诊抢救或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外(昆明市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五)在职转退休后,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平均数作为基数,按4.5%的比例按月划入。
五、 享受退休待遇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连续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三)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仅达到退休年龄,但连续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以退休时执行的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的费率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补缴不补划个人帐户)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六、 变更管理
(一)停保
与县医保协会签订的代理协议到期,不在规定时限内续签《协议》并预缴保费的,视为放弃参保资格,作停保处理。
(二)续保
2009年4月1日后,欠费停保期在2年以内接续医保关系的,补缴停保期间医保费后办理续保,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重新参保
2009年4月1日后,停保期超过2年未补缴的,按灵活就业新参保办理。
(四)在职转退休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持《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和《退休证》复印件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七、 视同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一)原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人民军队的服役时间可视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3年可折算成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3年的不予折算;
(二)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
政策依据:昆政发〔2003〕34号、昆劳社通〔2005〕83号、112号,〔2006〕55号、〔2007〕56号、〔2007〕96、〔2009〕120号;昆政发〔2009〕19号,云人社发〔2009〕172号,昆人社通〔2011〕2号、昆人社通〔2012〕72号
以上政策若有新的规定,按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