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大病”就医费用手工报账需知
发布日期: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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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城乡居民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在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凭医保卡、无医保卡的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医院登记直接结算报销。若因系统停机等特殊原因未在选择的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报销的门诊医疗费,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一、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费用与发票对应且与门诊病历记录相符);三、门诊病历记录(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四、未在选择的定点医院登记报销的情况说明;五、“门诊大病待遇证”(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六、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材料(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七、提供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或者银行卡有卡号页复印件。
注意事项:为了你的方便和不增加垫付医疗费用负担, “门诊大病”就诊时请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在医院直接结算报销;在所选择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方可报销;只报销所审批疾病规定的用药、治疗,超过范围的用药、治疗及检查、检验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咨询电话: 67912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