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统筹地(昆明地区外)住院医疗费手工报账需知
发布日期: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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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城乡居民在非统筹地(昆明地区外)发生住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持以下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一、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二、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三、出院小结、出院证(原件);四、病情诊断证明(原件);五、住院首页病历(复印件盖医院公章);六、做手术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盖医院公章);七、医院等级及是否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证明(原件,由当地医保中心出具);八、如因外伤住院者,须由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外伤协查函”。 涉及交通事故,需由交警部门出具出警及调查证明(原件);九、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外出发生住院的须由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外出务工证明”或相关证明(原件);十、属转外就医的须持“转外就医审批表”(在转外就医前到医保中心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手续);十一、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明;十二、提供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或者银行卡有卡号页复印件。
注:在非统筹地(昆明地区以外)发生住院的须在3日内报医保中心备案,医疗费统一按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且“个人自付”提高5个百分点。
咨询电话:67912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