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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手工报账需知

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

  参保城乡居民因突发疾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可凭医保卡、无医保卡的凭身份证或户口簿、无户籍的凭医保中心核发的“就医证”在医院登记直接结算报销。未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报销以及在非定点医院和外地(昆明地区外)发生的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的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一、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且费用与发票对应);三、病情诊断证明(原件);四、病危通知、门诊抢救记录;五、如因外伤就诊者,须由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外伤协查函”。 涉及交通事故,需由交警部门出具出警及调查证明(原件) ;六、在非统筹地(昆明地区以外)发生急诊抢救的,须由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外出务工证明”或相关证明(原件);七、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明;八、提供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或者银行卡有卡号页复印件。

 

  注:为了你的方便和不增加垫付医疗费用负担,请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在医院直接结算报销;参保居民在外地发生急诊抢救须在3日内报医保中心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统一按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且“个人自付”提高5个百分点。门诊急诊抢救须符合规定的“急诊抢救”病种范围(138种)方可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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