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 手工报账需知
发布日期: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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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城乡居民到昆明市辖区内各县、区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医保卡、无医保卡的凭身份证或户口簿、无户籍的凭医保中心核发的“就医证”在医院登记住院,住院医疗费即可进行系统结算,属统筹支付(即报销)部分不需个人垫付。未按上述要求办理住院手续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一、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二、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三、出院小结、出院证(原件);四、病情诊断证明(原件);五、住院首页病历(复印件盖医院公章);六、做手术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盖医院公章);七、如因外伤住院者,须由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外伤协查函”。涉及交通事故,需由交警部门出具出警及调查证明;八、统筹区内未刷卡(或身份证)登记住院的情况说明;九、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明;十、提供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有卡号页复印件。
注意事项:为了你的方便和不增加垫付医疗费用负担,请今后发生住院或急诊抢救时按要求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在医院直接结算报销。
咨询电话:67912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