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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业务经办需知

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办理单位参保手续,认真组织完成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校对工作,将录入计算机后打印出的单位信息表和个人信息表经单位分管领导校对签章和本人校对签字并在软盘上修改后,连同校对后的信息软盘和单位的“三证”(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表”(劳动合同签证花名册、劳动工资年报表、养老金核定表或工资花名册)报县医保分中心。
 
       二、向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宣传解释医疗保险政策。
 
       三、每月1日-10日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医疗保险缴费手续(新参保单位需于参保前一个月的28日到县医疗保险分中心领取基金征缴核定清册)。
 
       四、代扣本单位参保人个人应缴费用(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每人每月1元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的重特病统筹费,具体数额以县医保分中心核定的缴费清册为准)。
 
      五、若单位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动(含参保人员调入、调出、辞职、辞退、新招(录)用职工、在职职工退休、参保人员死亡等情况),须于发生变动当月20日前持人员增减变动相关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医保分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六、单位参保人员死亡,除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外,还需按县医保分中心要求,通知其法定继承人在参保人停保后二个月后的每月5——15日内办理其个人帐户资金继承或一次性支取手续。
 
      七、 为长期在外地工作和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办理住院费用和特殊病门诊费用报帐手续,再由单位将核报金额给付本人(核报住院费时须提供出院证明、用药明细表、检查治疗明细表和有效费用单据;核报特殊病门诊费用时须提供注明甲、乙类药品及单价的复式处方、检查报告单和有效费用单据)。
 
      八、为申报审批“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在《审批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
 
      九、单位法人及单位名称发生变动的,须在更换单位印鉴(含财务印鉴)的当月20日前,持有关变动文件及时到县医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十、单位职工若因外伤发生住院,应实事求是出具受伤情况证明。
 
  咨询电话:79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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