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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报账须知

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 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住院报销

  (一)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的(居住1年以上),先由参保人在安置地选择两家医院并填写 “昆明市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经当地医保中心盖章后到参保地医保中心审核备案。

  (二)省内安置或长驻省内人员发生住院可在所选择医院刷卡就医。

  (三)安置地在省外的,若发生住院须到所选择的医院就诊,出院后携带以下资料于每月5至15日由单位经办人到所属医保中心报销:

  1.详细的药品、诊疗项目费用明细清单;

2. .就医发票;

3. .出院小结、出院证; 4.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由医院盖章); 5.病情诊断证明书; 6.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

 

  二、 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住院报销

  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突发疾病的,须在入院3天之内由单位到医保中心申报,经医保中心备案并做系统处理,若在省内发生住院经系统处理后可刷卡就医,在就诊医院即可报销。若在省外发生住院,出院后携带以下资料于每月5至15日由单位经办人到所属医保中心报销:

  1.医院等级和是否是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由就诊地医保中心出具);

  2.详细的药品、诊疗项目费用明细清单;

  3.发票;

  4.出院小结,出院证;

  5.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由医院盖章);

  6.病情诊断证明书;

  7.单位证明(说明外出理由,若为探亲须说明亲人所在地及与参保人的关系);

  8.病危通知书;

  9.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

 

  三、 转外住院报销

  因病情需要转非统筹地就医的须在转出之前由三级医院填写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保科确认盖章后报医保中心审核备案,医疗结束后携带以下资料于每月5至15日由单位经办人到所属医保中心报销:

  1.转外就诊审批表;

  2医院等级和是否是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由就诊地医保中心出具);

  3详细的药品,诊疗项目费用明细清单;

  4.发票;

  5.出院小结,出院证;

  6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由医院盖章);

  7病情诊断证明书;

  8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 门诊急诊抢救报销

  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突发疾病须在门诊抢救的,须在就诊当天由单位到医保中心申报,经医保中心备案并做系统处理,若在省内发生住院经系统处理后可刷卡就医在就诊医院报销。若在省外须在医疗结束后携带以下资料于每月5至15日由单位经办人到所属医保中心报销:

  1抢救记录(复印件由医院盖章);

  2.病危通知书;

  3详细的药品、诊疗项目费用明细清单;

  4..发票;

  5.单位证明(在统筹区内就诊的应在医院刷卡报销,若未在医院刷卡请予说明原因,并由单位盖章确认);

  6.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除有特别说明的,均须提供原件,收取后不再退还,若有需要请自行复印。

  咨询电话:79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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