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持黄色就诊证)门诊就诊须知
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经审核认定享受“特殊疾病”(五种)待遇的参保患者就诊时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病历手册》、《特殊疾病就诊证》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方可享受待遇。各定点门诊接诊医师在核对“人”“证”“卡”相符时按相关规定接诊,并按规定详细书写就诊病历。
二、办理了“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份由参保患者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患者不需到医保中心报销。
三、符合享受“特殊疾病”待遇的门诊就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规定执行(其起付线与住院合并计算、报销比例同住院)。同时办理了“特殊疾病” “特殊慢性病”的享受“特殊疾病”待遇。
四、“特殊疾病”实行用药范围管理。“特殊疾病”用药严格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执行。每次就诊按 “特殊疾病”不超过15天量的原则给药。其超出用药范围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选择的就诊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若患者确因病情需要变更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六、经审批的 “特殊疾病”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在门诊治疗的,需提供有效期内治疗的相关资料(检查资料、专用门诊病历记录、住院资料等)、“两特病”就诊证、两张五分照片,于到期当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到医保分中心进行复审换证,逾期未参加复查换证的自行终止享受待遇。
七、若政策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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