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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流程

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
一、保障对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嵩明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新农保保障对象为:具有嵩明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社会捐赠等构成。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社会捐赠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未满60周岁的城乡参保人应当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
     新农保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专指新农保参保人)。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参保人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财政补贴。
 (1)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省、市、县级财政分别在中央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目前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0元。
(2)省级财政给予当年缴费的参保人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市、县两级财政在省财政给予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对选择200元及其以上缴费档次缴纳保险费的参保人给予相应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即:参保人选择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10元,选择200元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00元补贴增加10元,最高给予90元的缴费补贴。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为5:5,参保人当年未实现缴费的,不能享受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
(3)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县财政对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即:参保人缴费满15年—24年的给予每月5元的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满25年—34年每月补贴10元,缴费满35年的每月补贴15元。
(4)对城乡重度残疾人(1-2级),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于55-5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在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60元养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分别增发5元,目前养老补助为每人每月70元。
(5)由县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档次为五保人员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用。
(6)参保人死亡的,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费,其分担比例为5:5。
 
三、参保登记
       参保以户口所在单位为单位,以家庭为单元参保。参保人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证及其复印件,五保人员需出具镇〈街道〉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单位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由单位初审同意后,报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级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四、个人账户
(一)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年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3.村(居)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为参保人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 
         4.参保人个人缴费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5.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保人死亡后,其遗属在为其办理死亡退保手续时可领取600元的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费。
(三)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参保人在本县内转移时,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地批准,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五、领取条件和享受待遇
(一)领取条件。
        1.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时的次月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至终年。新农保(2009年12月)和城居保(2011年7月)实施时,具有嵩明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至终年,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按本方案参保缴费。
        2. 自2011年7月起,具有嵩明户籍,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二)待遇支付。参保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生。其中:基础养老金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省、市、县财政分别增发的每人每月5元(合计15元)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养老待遇发放。养老待遇发放由县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社会化发放。各级经办机构须定期组织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进行生存认证和建立死亡报告制度。
 
六、制度衔接和相关规定
(一)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并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1.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三)已参加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1.户籍转变时,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户籍转变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四)新农保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继续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继续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六)新农保制度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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