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一)省外来昆的人员;
(二)省内其他州、市来昆的人员;
(三)本市所辖县、东川区、安宁市之间相互流动的人员;
(四)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与上述县(市、区)之间相互流动的人员。
派出所对于来昆的流动人口,经审核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居住信息;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并发放居住证;对于能够提供居住情况辅助证明材料更改暂住起始日期登记的,可以填写暂住起始日期变更审核表进行申请,由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报各县(市、区)局(分局)审核后,可将暂住起始日期登记更改为证明材料记载日期。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居住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两张免冠半寸白底彩照;
2.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租住出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或者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出具租住证明;居住在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户主证明;居住在学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自购房屋的提供能够证明其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
(二)更改居住日期需提供以下辅助证明材料之一:
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2.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3.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5.工商营业执照(需为法定代表人);
6.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居住登记受理
居住证登记由群众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社区中队)申请并填写《云南省居住证申领信息采集表》,受理后由社区民警进行调查。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审核
社区民警对申请人填写的《云南省居住证申领信息采集表》以及提交的相关办证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申报属实符合办理条件的,社区民警要及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在《云南省居住证申领信息采集表》上签名后,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扫描上传。对申报信息和材料不属实的由社区民警回复申请人审核结果。
能够提供居住情况辅助证明材料更改暂住起始日期登记的,社区民警对申请人填写的《云南省居住证申领信息采集表》、《暂住起始日期变更审核表》以及提交的相关办证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民警要及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在《云南省居住证申领信息采集表》上签名、《暂住起始日期变更审核表》报所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扫描上传。
治安大队对派出所上报的更改暂住起始日期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更改暂住起始日期;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派出所并告知理由,由派出所进一步核实经所领导审批后再次上传。
(三)发放
对于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派出所要当场制作《云南省居住证》并向申请人发放。
《云南省居住证》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到派出所户籍窗口领证,或交由社区民警送证上门。若有特殊情况本人确属不能亲自领证的,代为领证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以及申领人的身份证或居住证发放回执方可领证。
(四)签注
《云南省居住证》须由持证人每年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签注,签注后居住证依旧有效;到期未进行签注的,自动失效并注销原登记信息。
在持证人居住地址不变的情况下,携带居住证到派出所即可办理;持证人居住地址发生改变时,应携带新的居住证明材料及居住证到派出所办理。
(五)遗失、损毁的处理
持证人遗失、损毁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填写《云南省居住证补办信息采集表》,派出所审核后进行补办申领。
四、办理时限
(一)办理居住登记、签注业务,当场办结;
(二)更改暂住起始日期登记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对于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及遗失、损毁需要补办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