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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

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 中国嵩明网

公民办理居住证手续。如你是:

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民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所需要材料: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2. 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有效期说明:

《云南省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持有人应当自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前3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签注。 依法办理签注方可连续使用。

办理居住证享有的公共服务:

《居住证》在本市享有以下公共服务: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有关社会事务

    2.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3.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4.申请保障性住房;

5.获得法律援助;

6.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7.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 指导服务;

8.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料考评、职业(执业)资料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9.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10.办理出入境证件;

11.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12.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温馨提示

1.到本市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2.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

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变更登记

3.居住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办理挂失手续后,到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

管理服务中心(站)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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