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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 嵩明县人民政府

落户办事指南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购房)

一、取得产权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一)在嵩明县内城镇地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为取得产权证明文件并实际居住的,房屋合法拥有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外)祖父母),可在未取得产权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

其他情形:

1、 落户房屋用途为商品住房、商住房、公寓、均可以办理落户。

2、 暂未取得交款发票的,收取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和开发商出具的交款收据。

3、 房屋单独合法拥有人户口不愿迁入该住所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4、 商品住房(含商住房、公寓)有多名房屋合法拥有人均为直系亲属的,其中一名房屋合法拥有人可以申请落户,并接迁直系亲属落户。

5、 商品住宅(含商住房、公寓)有多名房屋合法拥有人且均为非直系亲属的,经每一名房屋合法拥有人现场签订协议共同制定一名房屋合法拥有人申请落户,并接迁直系亲属落户。

6、 已入住但民政部门未编赋小区地址,房屋合法拥有人凭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和交款发票(收据),可将本人户口登记到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并接迁直系亲属在社区集体户落户。民政部门编赋地址后,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应当登记到该住所。

在嵩明县城镇地区通过合法方式拥有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合法拥有人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户口登记在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地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实际居住的商品住宅身亲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其他情形:

1、落户房屋用途为商品住房、商住房、公寓、均可以办理落户。

2、暂未取得交款发票的,收取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和开发商出具的交款收据。

(二)在嵩明县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同意,且公安机关已登记租房信息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4、 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证明;

5、 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6、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租赁方式(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居住在具备合法产权且有独立门楼地址的租赁性质配套住宅,包括出租的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在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址原则,以合租、分租等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房屋,以及已登记其他家庭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的房屋不能办理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其他情形:

租赁人在租赁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后,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县以(市)区城镇地区具备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可以将本人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在嵩明县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且公安机关已登记租房信息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申请本人落户的,登记为社区集体户;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的,登记为社区家庭户;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集体(家庭)登记户口的,必须登记迁移人的实际住址和联系方式。

其他情形:

租赁人在租赁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后,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县以(市)区城镇地区具备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可以将本人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在嵩明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含 租赁)落户条件的,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公务员录用批复(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人社)部门的工作调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调整调令、中央驻滇直属单位的内部调令、法人为迁移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者银行流水账单等其中之一的证明材料;

4、 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意见,或者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必须在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迁移人在本市(县)其他住址和联系方式。

其他情形:

1. 持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可以申请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户口落入就业地社区集体户。

2.以合法稳定就业在社区集体户落户后,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县以(市)区城镇地区具备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可以将本人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直管公房、单位公房落户

在嵩明城镇地区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住建部门出具的直管公房权属证明、分配给居民居住的证明,或者单位(部队)出具的单位公房权属证明、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公房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取得合法产权的配套性住宅。其中,直管公房是指由住建部门管理并分配给居民长期居住的国有配套性住宅。单位(部队)公房是指由单位(部队)管理并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集体所有配套性住宅(不含小产权房、集体宿舍)。

其他情形:

1.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形成的几代人延续租赁住建部门直管公房,且无直管公房权属证明的市县外户籍人员,凭房屋租赁契约和直系关系亲属证明,可以申请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2. 居住在单位分配配套住宅的职工,凭单位房屋产权证和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3. 现役军人在昆明市城镇地区购买部队军产房(含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凭与部队签订的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部队分配住证明、军官证、部队任职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将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户口登记在该住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户主将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4. 现役军人在昆明市城镇地区购买部队军产房(含部队经济适用房),置业后安置在省级单位工作的,凭省军转办开具的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和落户证明、转业证、军人身份证编码表、与部队签订的购房合同,可以将户口登记在购买的部队军产房(含部队经济适用房);安置在市级及县(区)级单位工作的,凭市军转办开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和落户证明、转业证、军人身份证编码表、与部队签订的购房合同,可以将户口登记在购买的部队军产房(含部队经济适用房)。

5. 军人转业后将户口登记在部队军产房(含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凭与部队签订的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

人才、学生等重点群体落户

一、 全日制国民交易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实际居住的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将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全日制国民交易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经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外、境外等同于中专以上院校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其他情形:

1、 除以上人才落户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凭教师资格证或毕业证,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2、 人才户口可以落户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外,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也可以在城镇地区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

3、 在本人或父母城镇地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地(父母户口未迁入该住所的)落户的,凭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和毕业证(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将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4.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凭博士毕业证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可以自愿选择落户地址,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随迁。

5.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凭本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和户籍民警查询的户口注销情况,可以在城镇地区的原户口注销地、居住地(就业地)社区集体户或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提供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也可以在城镇地区本人(或父母)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恢复户口。恢复户口后,凭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在本人(或父母)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落户。符合华侨身份的,凭云南省侨办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

二、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录,被我省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含农村学生),入学(转学)时可根据本从意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就读学校所在地或保留在原籍地。对于学校所在地为城镇地区(启昆明市主城区)且未设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

4学校集体户管理部门意见或者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5户口迁移证(入学、转学前为外省户籍学生)

云南户籍学生不需要提供第五项。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办理居住证。

其他情形:1学生神棍可以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也可以凭学校录取通知(学校学籍证明)和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在城镇地区本人(或父母)的自住哈法稳定住所落户。

2转学到我市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学生,凭转学通知可以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也可以凭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和转学通知书在城镇地区本人(或父母)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3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需要复学的,凭退伍证和在校就读证明,户口可以登记在学校所在社区集体户或学校集体户,也可以凭退伍证和在校就读证明、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在城镇地区本人(或父母)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三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户口托管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将户口迁移至省内的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

1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户口所在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迁入地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毕业证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就业登记证;

(6)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县级以上相关单位提供的土地、宅基地权属证明。

迁入地为城镇的,不提供第(5)、(6)项材料。

2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毕业证;

(4) 单位接收证明(单位集体户户管员同意办理不收取单位接收证明);

(5)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迁入就业单位社区集体户,不提供第(4)项材料。

其他情形:

1户口迁移至本人或父母城镇地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地(父母户口不在住所内)落户的,凭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和毕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2大中专院校肄业生,凭肄业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将户口落入城镇地区父母户籍所在地。在乡村地区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还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县级以上相关单位提供的土地、宅基地权属证明。

3退学回原籍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通知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将可以将户口落入城镇地区父母户籍所在地。在乡村地区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还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县级以上相关单位提供的土地、宅基地权属证明。

工作调动人员落户

一、 持组织(人社、公务员局)部门工作调令人员落户。因工作调动(含人才引进、公务员调动(录用)、事业单位调动(聘用)、驻昆央企、省属企业及国有企业职工转移等)的人员,可以将本人户口落入本人(或亲属)的自住合法稳定依据地或单位集体户、居住地(就业地)社区集体户。

(一) 申请在单位今本集体户落户、居住地(就业地)社区集体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公务员录用凭吸收录用公务员通知,公务员工作调动凭省、市公务员局的调动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人社部门聘用通知或批复,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干(调动)通知,引进人才凭省(市)人才中心的调整调令(通知)、职工工作调动人社部门劳动关系转移登记备案手续;

4、 申请在居住地(就业地)社区集体户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含家属随迁调动)。

(二) 申请在本人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公务员录用凭吸收录用公务员通知,公务员工作调动凭省、市公务员局的调动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人社部门聘用通知或批复,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干(调动)通知,引进人才凭省(市)人才中心的调整调令(通知)、职工工作调动坐视部门劳动关系转移登记备案手续;

4、 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

5、 在主城区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或者在主城区以外其他县(市)区接迁直系亲属落户,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 申请在亲属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需提交 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公务员录用凭吸收录用公务员通知,公务员工作调动凭省、市公务员局的调动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人社部门聘用通知或批复,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干(调动)通知,引进人才凭省(市)人才中心的调整调令(通知)、职工工作调动坐视部门劳动关系转移登记备案手续;

4、 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

5、 亲属关系证明;

6、 在亲属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1. 居住在政府机关分配的租赁房或周转房的,提供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机关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将本人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2. 在昆明市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输落户,提交组织(人社、公务员局)部门工作调令的,不收取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3. 办理持组织(人社、公务员局)部门工作调令人员落户,社区民警可以不入户调查。

二、 直管单位(含中直机构)人员落户。中直机构、中央驻滇和省属企业、国有企业、银行等直管单位调动的工作人员,可以将本人户口落入本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单位集体户、居住地(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一)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居住地(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上级主管人事(人力)部门调动通知;

4.单位接收证明(单位集体户户官员统一办理不收取单位接收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6.申请在居住地(就业地)社区集体户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 申请在本人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需提交 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和交款发票(交款收据),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证明、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其中之一证明材料;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提供上级主管从事(人力)部门调动通知和单位接收证明的,不收取缴纳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

其他情形:

在昆明市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输落户,提供上级方管人事(人力)部门调动通知和单位接收证明的,不收取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三、 县级以上政府驻昆办事处在昆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其办事处工作人员可以将本人户口落入单位集体户,也可以将户口落入本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居住地(就业地)社区集体户。

(一)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居住地(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昆明市投资促进局同意成立办事机构批文;

4. 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人员任职批文;

5.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6. 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 申请在本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昆明市投资促进局同意成立办事机构批文;

4. 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人员任职批文;

5. 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

6.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7. 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创业(投资)人员落户

一、 连续2年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创业且累计缴纳税收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累计缴纳税收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2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在企业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6.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还需提交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书。

其他情形:

1.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社区集体户落户后,在主城四区城镇地区具备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可以将本人户口登记在该住所,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不收取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2. 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的社区集体户落户后,在主城四区城镇地区具备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的,按自住合法稳定住所条件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子女落户、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

二、 连续2年在昆明市呈贡区创业且累计缴纳税收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企业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累计缴纳税收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20名接迁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在企业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工商营业执照;

4.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6. 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还需提交经人社单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书。

其他情形:

1.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社区集体户落户后,在呈贡区城镇地区具备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可以将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2. 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在社区集体户落户后,在呈贡区城镇地区具备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的,按自住合法稳定住所条件办理落户。

三、 在主城四区及呈贡区以外的县(市)区城镇地区创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在创业地社区集体户口,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工商营业执照;

4. 社区民警市井意见;

5. 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法定代表人在社区集体户落户后,本县(市)区城镇地区具备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可以将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新生儿落户

一、 新生婴儿落户。新生婴儿应当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 出生医学证明;

4. 结婚证。

其他情形:

新生婴儿落户不得收取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生育证等材料。

二、 非婚生育新生婴儿落户。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原则上随母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新生儿母亲的书面申请;

2. 母亲居民户口簿;

3. 陈述情况说明;

4. 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生的新生婴儿要随你落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

2.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3. 陈述情况说明;

4. 出生医学证明;

5.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母亲下落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交书面说明。

现役军人家属落户

一、 驻昆部队现役军人,达到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墙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在部队驻地家属户或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自住的合法稳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

3. 军队干部任职命令;

4. 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5.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 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落户在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自住的合法稳定住所)。

其他情形:

1. 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愿意随军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

2. 现役军人家属达到随军条件的,可以将户口登记在现役军人父母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

二、 现役军人在城镇地区具备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将户口登记在该住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现役军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 以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和交款发票(开发商出具的交款收据),或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其中之一;

4. 军官证或士兵证;

5.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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