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嵩明县汽车客运站国旗升挂投诉和建议
来信时间:
2018-07-10 09:20:45
来信内容:
关于嵩明县汽车客运站国旗升挂投诉和建议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向嵩明县人民政府反应此问题。
其次,嵩明县汽车客运站所升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已经褪色并有损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但嵩明县汽车客运站并未做出更换。
再次,嵩明县汽车客运站所升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未升至旗杆顶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嵩明县汽车客运站也未对此问题进行解决。
最后,综上所述,嵩明县人民政府应依照国旗法内有关规定,行使本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利,督促嵩明县汽车客运站就国旗升挂问题立即做出整改,应维修好问题旗杆,维修中确保维修人员安全,保证国旗能升至旗杆顶部,更换相应型号,由国旗定点企业生产的全新国旗,客运站内旗杆目测在5至6米左右,应升挂丁或戊尺寸国旗。在做出整改之后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升旗时奏唱国歌,以此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并能警示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现国旗污损、褪色、破损等情况时能及时更换国旗。
谢谢!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嵩明县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时间:
2018-07-24 08:21:34
回复内容:
县运管分局接到交办件后,工作人员立即与嵩明县汽车客运站负责人联系,向其通报了客运站存在国旗悬挂不合格和国旗褪色、有损坏的问题,要求客运站在一日内更换国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进行悬挂。客运站于7月23日14点整改完毕。